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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契約書
出租人:來居有限公司
承租人:
每月租金: 元整
(此頁空白,供列印時封面背面使用)

房屋租賃契約書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3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出租人:來居有限公司
公章
私章
承租人:
承租人簽名

立契約書人

出租人:來居有限公司
公章
私章
承租人:
承租人簽名

茲為房屋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
  1. 房屋座落:
  2. 建物類型:透天套房
  3. 使用範圍:■公共區域; ■套房
  4. 車位狀況:機車車位 □有 ■無; 汽車車位 □有 ■無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日起,至民國 日止。

共計: 個月。

第三條、 租金與押金支付
  1.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 元整。
    每期應繳納壹個月租金,並於每月 日支付。
    本期應繳總額: 元整
第三條(續)、 租金支付方式
  1. 租金支付方式:□現金繳付 ■轉帳繳付
    銀行: 帳號: 戶名:
第四條、 押金約定及返還
  1. 押金由租賃雙方約定為個月租金,金額為 元整.
  2.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之同時給付出租人.
  3. 前項押金,除有第九條第四項、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十三條得抵充之情形外,出租人應於租期屆滿或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返還押金或抵充本契約所生債務後之剩餘押金.
第五條、 租賃期間相關費用之約定及稅費負擔
  1. 本租賃物應納之一切稅費,如房屋稅、地價稅等,皆由出租人自行負擔.
  2. 租賃期間,使用租賃住宅所生之相關費用,依下列約定辦理:
    • (1) 房間電費:由承租人負擔。夏季(6-9月) 5元/度;非夏季 5元/度。
      ★ 起租啟用電錶讀數:
    • (2) 公共洗衣機:一樓/免投幣.
【特別約定-優惠費用與提前解約補償】
本契約租金已包含下列費用之優惠減免(合計每月$950元整):
1、水費($300元)
2、公共水費($100元)
3、公共電費($150)
4、有線電視訊號費($200)
5、網路費($200)
承租人若確實履行合約至期滿,上述費用由出租人吸收;惟承租人若於租約期間違約或提前終止租約(提前退租),除依約定計算違約金外,承租人須「按實際使用月份」負擔並補足已居住期間之上述各項優惠費用差額.
第六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1. 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2.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3. 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4. 承租人禁止飼養寵物,且屋內一律禁止抽菸.
第七條、 修繕及室內裝修
  1.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2.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3. 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4.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5.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 ■負責回復原狀 □現況返還.
第八條、 出租人責任及義務
  1. 出租人應出示有權出租本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承租人核對.
  2. 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之租賃住宅,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期間保持其合於居住使用之狀態.
  3. 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本契約前,租賃住宅有由承租人負責修繕之項目及範圍者,出租人應先向承租人說明並經承租人確認,未經約明確認者,出租人應負責修繕,並提供有修繕必要時之聯絡方式.
  4.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住宅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第九條、 承租人責任及義務
  1. 承租人應於簽訂本契約時,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供出租人核對.
  2.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使用租賃住宅.
  3.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住宅毀損或滅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租賃住宅之性質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4.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金額,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第十條、 任意終止租約之約定
  1. 本契約於期限屆滿前,除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得提前終止租約外,租賃雙方 □得 ■不得 任意終止租約.
  2. 依前項約定得終止租約者,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 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
  3. 前項承租人應賠償之違約金,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4. 租期屆滿前,依第一項終止租約者,出租人已預收之租金應返還予承租人.
第十一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1.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2.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3.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4. 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第十二條、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2. 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3. 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4. 承租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5. 承租人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6.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7.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8.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第十三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1. 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2. 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3. 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4. 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5. 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6.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
  7.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1.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2. 本契約租賃雙方 □同意 ■不同意辦辦理公證.
  3. 電子簽章與文件效力:本契約雙方同意以電子形式(包含但不限於觸控面板簽署、網頁點擊同意、上傳身分證件等)做為身分確認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雙方確知並同意,其電子簽章與電子文件之效力,與實體紙本簽名或蓋章完全同等,絕無異議.
第十五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立契約書人簽章

出租人 (甲方)
公司名稱:來居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96843943
負 責 人:郭浩群
聯絡電話:0938169369
公司地址:新竹市東區光復路一段576巷17號
公章
私章
承租人 (乙方)
姓  名:
身分證號:
聯絡電話:
戶籍地址:
保證人名:
保人關係:
電話:
承租人簽名

簽約日期:中華民國

附件一、 房間設備點交表

承租人於下方簽名,即代表確認並點交下列所有提供設備無誤. 自然損壞由房東修繕,人為損壞由房客賠償.

類別提供設備項目狀態確認
寢具/傢俱☑ 交付
電器設備☑ 交付
其他設備☑ 交付
門禁☑ 交付
設備確認點交簽名:
承租人簽名
附件二、 房租匯款明細表
銀行: 帳號: 戶名:
項目租賃區間/日期金額確認狀態
押金
第 1 期

註:第 2 期後之租金請依約定匯款,本表僅供首筆款項核對參考.

附件三、 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僅供【 】房屋租賃契約存檔與身分查核使用,絕不作其他用途.

(身分證正面放置區)
(身分證反面放置區)
附件四、 承租人就學/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僅供【 】房屋租賃契約存檔與身分查核使用,絕不作其他用途.

(工作證 / 學生證放置區)

請在下方簽署正楷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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