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契約書
【契約審閱權】
本契約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3日(契約審閱期間至少三日)。
立契約書人
茲為房屋租賃事宜,雙方同意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房屋標示及租賃範圍
- 房屋座落:
- 建物類型:透天套房
- 使用範圍:■公共區域; ■套房
- 車位狀況:機車車位 □有 ■無; 汽車車位 □有 ■無
第二條、 租賃期間
租賃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共計: 年 個月。
第三條、 租金與押金支付
-
承租人每月租金為新臺幣 $ 元整。
每期應繳納壹個月租金,並於每月 日支付。
【特別約定-優惠費用與提前解約補償】
本契約租金已包含下列費用之優惠減免(合計每月$950元整):
1、水費($300元)
2、公共水費($100元)
3、公共電費($150)
4、有線電視訊號費($200)
5、網路費($200)
承租人若確實履行合約至期滿,上述費用由出租人吸收;惟承租人若於租約期間違約或提前終止租約(提前退租),除依約定計算違約金外,承租人須「按實際使用月份」負擔並補足已居住期間之上述各項優惠費用差額.
【沐心專案特別約定】
本房屋約定居住人數為 1 人。每月各項雜費合計:$1,500 元整。
※ 費用細項說明(按居住人數計算):每人每月清潔費 $300 元,以及每人每月電費、水費、瓦斯費與管理費合計 $1,200 元。
若實際居住人數超過約定人數,出租人有權要求重新協議費用或終止合約。
第六條、 使用租賃住宅之限制
- 租賃住宅係供居住使用,承租人不得變更用途.
- 承租人同意遵守公寓大廈規約或其他住戶應遵行事項,不得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
- 承租人應經出租人同意始得將本租賃住宅之全部或一部分轉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於他人.
- 承租人禁止飼養寵物,且屋內一律禁止抽菸.
【寵物飼養規範】
經甲方同意後,乙方得飼養寵物(限 隻),須事先告知種類與體型.
- 寵物限制:僅限一般家庭寵物(),不得飼養具攻擊性或危險性動物.
- 清潔與氣味管理:乙方須妥善處理寵物排泄物與氣味,不得影響室內環境及鄰居.
- 噪音管理:不得長時間吠叫或造成干擾,如經反映須立即改善.
- 損害賠償:因寵物造成之抓痕、咬壞、異味滲透等損害,乙方須負責修復或賠償、恢復原狀.
- 公共區域規範:寵物於公共區域須繫繩或裝籠,不得影響他人安全.
- 違規處理:若因寵物造成鄰居投訴達三次以上或嚴重影響居住品質,甲方得要求乙方限期改善、移除寵物或終止租約.
- 退租規範:退租時,須將環境清潔與消除異味,且恢復原狀.
第七條、 修繕及室內裝修
- 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損壞時,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 但租賃雙方另有約定、習慣或其損壞係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出租人為修繕租賃住宅所為之必要行為,應於相當期間先期通知,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前項出租人於修繕期間,致租賃住宅全部或一部不能居住使用者,承租人得請求出租人扣除該期間全部或一部之租金.
- 承租人有室內裝修之需要,應經出租人同意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且不得損害原有建築結構之安全.
-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修者,其裝修增設部分若有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繕. 第一項情形,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時,應 ■負責回復原狀 □現況返還.
第十一條、 租賃住宅之返還
- 租賃關係消滅時,出租人應即結算租金及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並會同承租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手續,承租人應將租賃住宅返還出租人並遷出戶籍或其他登記.
- 前項租賃之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
- 承租人未依第一項規定返還租賃住宅時,出租人應即明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並得向承租人請求未返還租賃住宅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及相當月租金額計算之違約金(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折算)至返還為止.
- 前項金額與承租人未繳清之租金及第五條約定之相關費用,出租人得由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押金中抵充,如有不足,並得向承租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或費用.
第十二條、 出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出租人為重新建築而必要收回.
- 承租人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 承租人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金額,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為支付.
- 承租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擅自變更用途,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承租人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違法使用、存放有爆炸性或易燃性物品,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擅自將租賃住宅轉租或轉讓租賃權予他人.
- 承租人毀損租賃住宅或附屬設備,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修繕仍不為修繕或相當之賠償.
- 承租人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進行室內裝修,經出租人阻止仍繼續為之.
第十三條、 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
租賃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致難以繼續居住者,承租人得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 租賃住宅因不可歸責承租人之事由致一部滅失,且其存餘部分不能達租賃之目的.
- 租賃住宅未合於所約定居住使用,並有修繕之必要,經承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於期限內修繕.
- 租賃住宅有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之瑕疵;承租人於簽約時已明知該瑕疵或拋棄終止租約權利者,亦同.
- 承租人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
- 因第三人就租賃住宅主張其權利,致承租人不能為約定之居住使用.
- 承租人依前項各款規定提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出租人. 但前項第三款前段其情況危急者,得不先期通知.
- 承租人死亡,其繼承人得主張終止租約,其通知期限及方式,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 本契約租賃雙方 □同意 ■不同意辦辦理公證.
- 電子簽章與文件效力:本契約雙方同意以電子形式(包含但不限於觸控面板簽署、網頁點擊同意、上傳身分證件等)做為身分確認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雙方確知並同意,其電子簽章與電子文件之效力,與實體紙本簽名或蓋章完全同等,絕無異議.
- 【通知送達特別約定】
雙方同意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或 LINE(帳號:)為各項通知之合法送達處所。任何書面通知倘因拒收、無人簽收、遷出不明或其他原因導致退件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或「退件日」視為已合法送達。若以 LINE 等電子通訊軟體發送,則自訊息顯示「已讀」起,或發送後滿二十四小時,即視為合法送達,雙方絕無異議。
- 【凶宅防範特別約定】
承租人承諾與同住共同生活之人(包含訪客),於租賃期間內應善盡房屋保管責任,絕不在本租賃標的內發生自殺、自殘、他殺或任何非自然死亡之事件。若違反本條款導致房屋成為凶宅或造成市場價值貶損,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應對出租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含但不限於:房屋市場價值減損之鑑定費用、價值減損差額、專業特殊清潔費用,以及因而無法出租期間之租金損失。(備註:繼承人之連帶責任依民法繼承規定,於其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責。)
- 【非法行為終止特別約定】
承租人承諾於租賃屋內不得有吸毒、販毒、栽種大麻、開設賭場、詐騙機房、存放危險易燃物或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一經警察機關查獲,或有鄰居投訴且出租人查證屬實,出租人得不經先期催告,立即終止本契約;承租人應於三日內無條件搬離房屋。承租人因此應支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出租人並得依第四條規定就押金予以抵充,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另向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第十五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 本契約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
- 本契約租賃雙方 □同意 ■不同意辦辦理公證.
- 電子簽章與文件效力:本契約雙方同意以電子形式(包含但不限於觸控面板簽署、網頁點擊同意、上傳身分證件等)做為身分確認與同意本契約條款之依據。雙方確知並同意,其電子簽章與電子文件之效力,與實體紙本簽名或蓋章完全同等,絕無異議.
- 【通知送達特別約定】
雙方同意本契約所載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或 LINE(帳號:)為各項通知之合法送達處所。任何書面通知倘因拒收、無人簽收、遷出不明或其他原因導致退件者,均以「郵局第一次投遞日」或「退件日」視為已合法送達。若以 LINE 等電子通訊軟體發送,則自訊息顯示「已讀」起,或發送後滿二十四小時,即視為合法送達,雙方絕無異議。
- 【凶宅防範特別約定】
承租人承諾與同住共同生活之人(包含訪客),於租賃期間內應善盡房屋保管責任,絕不在本租賃標的內發生自殺、自殘、他殺或任何非自然死亡之事件。若違反本條款導致房屋成為凶宅或造成市場價值貶損,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應對出租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賠償範圍包含但不限於:房屋市場價值減損之鑑定費用、價值減損差額、專業特殊清潔費用,以及因而無法出租期間之租金損失。(備註:繼承人之連帶責任依民法繼承規定,於其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責。)
- 【非法行為終止特別約定】
承租人承諾於租賃屋內不得有吸毒、販毒、栽種大麻、開設賭場、詐騙機房、存放危險易燃物或任何違反法令之行為。一經警察機關查獲,或有鄰居投訴且出租人查證屬實,出租人得不經先期催告,立即終止本契約;承租人應於三日內無條件搬離房屋。承租人因此應支付相當於一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出租人並得依第四條規定就押金予以抵充,如有不足,出租人得另向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請求給付不足之金額。
第十五條、 契約及其相關附件效力
本契約自簽約日起生效,租賃雙方各執一份契約正本. 本契約廣告及相關附件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十六條、 未盡事宜之處置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習慣、平等互惠及誠實信用原則公平解決之.
附件一、 房間設備點交表
承租人於下方簽名,即代表確認並點交下列所有提供設備無誤. 自然損壞由房東修繕,人為損壞由房客賠償.
| 類別 | 提供設備項目 | 狀態確認 |
| 寢具/傢俱 | | ☑ 交付 |
| 電器設備 | | ☑ 交付 |
| 其他設備 | | ☑ 交付 |
| 門禁 | | ☑ 交付 |
附件二、 房租匯款明細表
銀行:
帳號:
戶名:
| 項目 | 租賃區間/日期 | 金額 | 確認狀態 |
| 押金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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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期 |
|
$ |
|
註:第 2 期後之租金請依約定匯款,本表僅供首筆款項核對參考.
附件三、 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僅供【 】房屋租賃契約存檔與身分查核使用,絕不作其他用途.
(身分證正面放置區)
(身分證反面放置區)
附件四、 承租人就學/在職證明文件影本
僅供【 】房屋租賃契約存檔與身分查核使用,絕不作其他用途.
(工作證 / 學生證放置區)